2008年10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司向原职工的担保人索赔货款
法院称这种担保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赵荔 徐廉球

  王平和金明是永康一家门业公司的员工,柳西和金克则分别是他们的亲属。本来公司与员工的亲属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可该公司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柳西和金克赔偿公司货款。这是怎么回事呢?这还得从该公司招聘员工时要求签订担保合同说起。

  员工签合同要找担保人
  2006年1月,永康一家生产钢质门的门业公司发布该公司驻郑州办事处招聘销售主管及内勤的信息,永康人王平和金明一起前去应聘,并幸运地被选中。正当他们为此高兴时,公司却告诉他们:为了员工在工作期间遵守公司交易制度,公司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
  王平和金明认为只要自己不违反公司规定、不挪用公司公款,找个担保人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于是,王平找来了自己的老丈人柳西,金明则找来了自己的哥哥金克做担保人。显然,柳西和金克对这一身份并不了解,对两位亲人的请求也不好意思推托,他们认为自己举手之劳就能帮亲人找到工作就答应了。
  2006年2月1日,两位担保人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并约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遵守公司交易制度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侵占、挪用公司货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公司起诉担保人索债被驳回
  王平和金明在公司驻郑州办事处没有做多久,半年之后,两人一起不辞而别。后来,经结算,两人还应该上交公司40382元货款。
  2008年4月24日,因为找不到王平和金明,该公司就以担保人柳西、金克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赔偿原告损失。这一举动让柳西和金克措手不及,同时也觉得十分委屈,他们没想到会因担保惹来官司。
  9月17日,永康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裁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根据该法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而该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是民事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也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司的交易制度。
  因此,该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该由民法调整,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遂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